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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3月起,瓦斯容器的購置、檢驗以及相關維修費用,皆由業者負擔
關於桶裝瓦斯爭議,行政院消保處已作出對消費者有利的規定
桶裝瓦斯新規定 押金需收據、不得收檢驗費
民視新聞
https://news.ftv.com.tw/news/detail/2018119F02M1
行政院消保處公布桶裝瓦斯新規定, 未來關於瓦斯容器的購置、檢驗以及相關維修費用,應該由業者負擔,而且消費者如果不再使用瓦斯的話,將容器歸還給業者,瓦斯業者也應將保證金全數退還,法規最快2月底上路,違者最高能開罰50萬元罰鍰!」
叫瓦斯要注意! 最快2月底業者不得收檢驗費
聯合新聞網 2018.01.19
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266/2938577
重點整理:
1.業者不得將檢驗費轉價至消費者身上。
2.消費者若多年後才歸還瓦斯鋼瓶,業者可酌收「使用費」,1年後歸還使用費200元、2年後歸還使用費不得超過400元。
3.消費者若退還未使用完的瓦斯,消保處規範,業者得依「回收瓦斯當日交易價格」依殘餘液化石油比例退費用。
4.業者收取押金時應給予收據,當業者收回瓦斯鋼瓶時,應「全數」退還給消費者,若有額外費用也得先事先說明。
5.業者提供桶裝瓦斯距離下次檢驗日期應該有至少10天,以避免安全疑慮,另外,業者應該每兩年提供一次消費者供氣設備(瓦斯爐等)安全檢測服務。
6.桶裝瓦斯規範將在2月底或3月中上路,屆時若業者有違規又限期不改善,恐被處以3萬至50萬的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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